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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7]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0:43:03

实施时间:1997-7-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字[1997]2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浩同志1997年6月28日来信, 询问关于自产自用的
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
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
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
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
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
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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