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财金函[2002]9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0:32:39
实施时间:2002-8-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
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90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同意你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本息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停止计息;自转入"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同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地保留"长期不动户"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