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函字[1999]2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0:18:08
实施时间:1999-7-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财务会计部"关于请求解释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对于短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年度终了时,对于尚未出售或收回的短期投资,可按本年度内的持有期和债券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并计入当年投资收益,借?quot;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