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09:23:53
实施时间:1993-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会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体制改革
中的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注册。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活动。
二 、 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企业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会计业
务外,不得从事其它与会计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必须
在8人以上,其中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
地点,未经核变更登记不得擅自迁址。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企业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一般应从严控制。在登记时应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分支机
构庆当有具人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
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
其人、财、物由设立分所的会计事务所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同时通报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可根据《企业人登记管理
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经教育、制止和处理仍
不改正的, 可按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 业执照。对于提供虚
假证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年度检验。对不按期参加年检,或
者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会计事务所,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以收取分支机构管理费为收入,不
直接从事会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应限期改正。
按照财政规定,通过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列入清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不得继
续从事会计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销
其营业执照。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
精神进行整顿和纠正。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协
助有关行政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有会计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
验资文件样本
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
委托单位:
( )字第 号
本所接受贵单位关于验证注册资本的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根据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贵单位的帐表等进行了验证,现将验证的结果
报告如下:
┏━┯━━━━━━━━┯━━━━━━━━━━━━━━━━━━━━━━━━━━━━━┓
┃ │申请开业企业名称│ ┃
┃ ├────────┼─────────────────────────────┨
┃申│ 地 址 │ ┃
┃请├────────┼─────────┬────┬──────────────┨
┃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
┃业├────────┼─────────┼────┼──────────────┨
┃企│经济性质 ││核算形式│ ┃
┃业│ (企业类型) ││ │ ┃
┃基├────────┼─────────┼────┼──────────────┨
┃本│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
┃情│ ││ 及日期 │ ┃
┃况├────────┼─────────┼────┴──────────────┨
┃ │经营范围 ││ ┃
┠─┼────────┼─────────┼─────────┬─────────┨
┃ │ │ 长期投资占│ 所有者权益│ 长期投资 ┃
┃投│ 投资单位名称 │净资茫?│ (净资产)│┃
┃资│ ├────┬────┼────┬────┼────┬────┨
┃来│ │报表数 │ 确认数 │ 报表数 │ 确认数 │ 报表数 │ 确认数 ┃
┃源├────────┼────┼────┼────┼────┼────┼────┨
┃的│ │ │ │ │ │ │ ┃
┃审│ │ │ │ │ │ │ ┃
┃验├────────┼────┼────┼────┼────┼────┼────┨
┃ │ 合计 │ │ │ │ │ │ ┃
┠─┼────────┼────┴────┼────┴────┼────┴────┨
┃ │ │ 无形资产投资 │ 货币投资│ 实物投资 ┃
┃缴│ 投资单位名称├────┬────┼────┬────┼────┬────┨
┃纳│ │应缴金额│确认金额│成交金额│确认金额│应缴金额│确认金额┃
┃出├────────┼────┼────┼────┼────┼────┼────┨
┃资│ │ │ │ │ │ │ ┃
┃额│ │ │ │ │ │ │ ┃
┃验├────────┼────┼────┼────┼────┼────┼────┨
┃证│ 合 计│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签章)
年 月 日
(验资文件样本)
开业登记验资说明
注册会计师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验资文件样本)
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
本所接受贵单位关于验证注册资本的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根据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贵单位的帐表等进行了验证,现将验证的结
果报告如下:
┏━┯━━━━━━┯━━━━━━━━━━━━━━━━━━━━━━━┓
┃ │ 企业名称│ ┃
┃ ├──────┼────────┬───────┬──────┨
┃委│ 地 址│ │核算形式│┃
┃托├──────┼────────┼───────┼──────┨
┃单│ 批准机关│ │财会人数│┃
┃位├──────┼────────┼───────┼──────┨
┃情│法定代表人 │ │ 开户银行名称 │┃
┃况├──────┼────────┼───────┼──────┨
┃ │ 经济性质│ │账 号│┃
┃ │(企业类型)│ │ │┃
┃ ├──────┼────────┼───────┼──────┨
┃ │原注册资本 │ │变更后注册资本│┃
┠─┼──────┼────────┼───────┴──────┨
┃ │ 资金状况 │企业报表数│ 验证数(单位:元)┃
┃ ││ (单位:元)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国家资本金│ │ ┃
┃委│ │实├─────┼─────┼──────────────┨
┃托│ │收│法人资本金│ │ ┃
┃单│其│资├─────┼─────┼──────────────┨
┃位│ │本│个人资本金│ │ ┃
┃责│ │ ├─────┼─────┼──────────────┨
┃全│ │ │外商资本金│ │ ┃
┃状│ ├─┴─────┼─────┼──────────────┨
┃况│中│资本公积│ │ ┃
┃ │ ├───────┼─────┼──────────────┨
┃ │ │盈余公积│ │ ┃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资产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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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验资文件样本)
开业登记验资说明
注册会计师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签章)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