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经贸[1998]07号

发文部门: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08 14:17:42

实施时间:1998-7-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业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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