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来料加工会计核算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便[2002]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09:22:51

实施时间:2002-8-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企业二处:
  你处"关于来料加工会计核算的函"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及有关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情况,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按照《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来料加工装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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