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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标字[1997]7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09:20:42

实施时间:1997-3-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
工作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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