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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17 09:09:39

实施时间:1998-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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