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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个宇[2000]第42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09:04:34

实施时间:2000-3-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个体工商户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宇[2000]第4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鉴于未办理验照手续而被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违法案情相同、事实简单、适用法规一致以及数量较多的特点,因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可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但具体处罚程序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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