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1997]9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44:19
实施时间:1997-3-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深工商市字
[1997]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具有市场所占用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已经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因失去土地、房屋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于失去权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手续;如不按期办理,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
关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