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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38:38

实施时间:1999-1-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
新设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热照上外文名称一栏予以空缺;变更企业名称的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也不再核准和打印。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文名称的,除变更
企业名称或企业申请取消外文名称外,暂予保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有外文名称的,应一律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纠正。
 三、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按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
译成相应外国文字,即可使用。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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