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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223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34:41

实施时间:1997-9-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
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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