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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办发[1997]17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化学工业部

录入时间:2006-06-08 13:24:17

实施时间:1997-3-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矿业评估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化学工业部
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化工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化工矿产资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和化工部研究决定, 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 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
转让、 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
定的程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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