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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18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32:11

实施时间:1997-7-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工商字(1997)第1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
号,以下简称《答复》) 中明确的关于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
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应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
包括审批、登记程序,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
定,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按照《答复》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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