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428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31:41

实施时间: 1998-7-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
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
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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