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16:44
实施时间:2001-2-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