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6:13:46
实施时间:1999-2-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
1999年2月23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的请示》(黔工商企字〔1998〕第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银行进帐单是银行出具的反映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向企业出资情况的重要凭证,也是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伪造银行进帐单是致使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直接原因。因此,伪造银行进帐单属于伪造证件范畴,伪造银行进帐单骗取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