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6]财文字第62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5 16:08:56
实施时间:199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
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96)财文字第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八号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种种原因,作为与《规则》配套的新的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目前暂不能出台,近期仍需继续执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保证事
业单位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能够顺利实施《细则》,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些
混乱现象,现将《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会计
制度)协调衔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前,各事业单位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各地
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出台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现行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下,为了基本满足《规
则》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需要在编制预算、决算报表时,对《规
则》中有关项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做相应转换,具体转换办法见附件,请按照
执行。
三、转换办法中规定的科目对应关系,仅限于事业单位填报预算、决算表时使用
,日常会计核算不按《规则》有关项目记帐。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
关科目的对应关系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直机关事务管
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关科
目的对应关系
┌────────┬─────────────────────┐
│《规则》 │ 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 │
│ ├──────┬───────┬──────┤
│有关项目 │全额单位 │差额单位 │自收自支单位│
├────────┼──────┼───────┼──────┤
│财政补助收入 │拨入经费 │拨入差额补助费│拨入专项资金│
│ │拨入专项资金│拨入专项资金 │ │
├────────┼──────┼───────┼──────┤
│上级补助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
├────────┼──────┼───────┼──────┤
│事业收入 │抵支收入 │业务收入 │事业收入 │
│其中:预算外资金│预算外收入 │ │ │
│(按注1要求填) │ │ │ │
├────────┼──────┼───────┼──────┤
│经营收入 │ │ │ │
│(按注2要求填) │ │ │ │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上交收入│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
│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
├────────┼──────┼───────┼──────┤
│事业支出 │经费支出 │业务支出 │事业支出 │
│其中:预算外资金│预算外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按注1要求填) │专项资金支出│ │ │
├────────┼──────┼───────┼──────┤
│经营支出 │ │ │ │
│(按注2要求填) │ │ │ │
└────────┴──────┴───────┴──────┘
续表
┌─────────┬─────────────────────┐
│《规则》 │ 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 │
│ ├──────┬───────┬──────┤
│有关项目 │全额单位 │差额单位 │自收自支单位│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
├─────────┼──────┼───────┼──────┤
│上缴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
│结余 │经费包干结余│ │ │
│ │并按注3加填 │结余 │收益 │
├─────────┼──────┼───────┼──────┤
│事业基金 │ │ │ │
│(按注4要求填) │ │ │ │
├─────────┼──────┼───────┼──────┤
│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
└─────────┴──────┴───────┴──────┘
注:
1.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的数额填列;
2.经营收入及其支出能够从现行会计制度的二、三级科目中反映的就填列,不能
反映的就暂不填列;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结余按经费包干结余加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填列;
4.事业基金应按本年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历年滚存结余部分
填列;
5.以上项目各单位有数据的就填列,没有数据或暂时划不清的暂不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