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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58:57

实施时间:2001-7-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同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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