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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1997]313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55:30

实施时间:1997-12-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
管理办法》 , 依法开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为正副本。正本
规格为42cm×32cm,副本规格为34cm×23cm。
 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印有"合伙企
业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副本均印有:国徽和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发照机关等字样。副本背面印有说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副本均印有:名称、经营场所、
负责人、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发照机关。
 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右上角和副本
左下角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的无色紫外线荧光防伪暗记字样。
 四、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由3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
前6位为该合伙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
号,合伙企业为2;后6位为合伙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
 五、民族自治地方可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在不改变营业执照式样的
前提下加印民族文字,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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