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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51:02

实施时间:1995-8-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
式样印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
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
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
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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