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法字[1997]188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49:39
实施时间:1997-7-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
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赔偿
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50号公布) 第六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
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