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法字[1996]27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48:05
实施时间:1996-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饰品认定处罚的请示》 (泸工商法[96]第215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
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
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
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