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法字[1996]26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47:19
实施时间:1996-7-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 (穗工商
[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除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其他派出机构不具有
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
授权履行职责。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
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此类派出机构也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
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