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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录入时间:2006-07-15 15:36:24

实施时间:1995-5-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199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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