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2002]第11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32:59

实施时间:2002-5-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11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股东资格问题的紧急请示》(青工商函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考虑到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债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要求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债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份问题的复函(略)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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