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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25:58

实施时间:2001-8-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苏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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