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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17:07

实施时间:2001-5-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革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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