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264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14:57
实施时间:1997-10-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
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
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64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
问》([97]贸仲字第77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有
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
理筹建登记外,其它企业不办理筹建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
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领取《筹建
许可证》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必须程序。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