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263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14:18
实施时间:1997-10-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
《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
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转发至辖区内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后,凡新华社系统办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须
提交新华社经理部的批准文件。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此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附件:(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