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04:24

实施时间:1995-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
请示》[苏工商(1994)2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未经审批、登
记擅自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对这类违
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第18号令发布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对其实施
处罚:
 一、对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
业务活动的,可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二、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
属于无照经营,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可
以按无照经营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