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5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01:32
实施时间:1997-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
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
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
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 ,依法进行查
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