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6]40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49:54
实施时间:1996-12-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查处劣质食盐案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
第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销售劣质食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权扣留相对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务(包括与违法活动
有关的财务、销货款)。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