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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6]142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44:42

实施时间:1996-6-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
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号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时不
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
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
定帮助认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9号(请示)(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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