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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金[2001]13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21:29

实施时间:2001-5-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关于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财金[2001]130号

 你办《关于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财驻深监〔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在办理储蓄存款(包括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取得的手续费,应纳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列入暂收款。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外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价正确折算并及时结汇,防止外汇流失。
 三、金融企业在办理储蓄存款(包括外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交纳有关税款。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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