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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1997]114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17:39

实施时间:1997-4-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
 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电来函询问,当前农资市场管理是否继续执
行国家既有的化肥经营政策。
 目前,  国务院尚未出台新的化肥流通政策。  农资市场管理仍应继续贯彻国发
[1996]19号文件中有关"化肥流通继续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
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的精神,不得自行调整或突破。
 今年化肥供求紧张状况有所缓解,农业生产形势好于以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今年农业丰收而努
力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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