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00:02
实施时间:1989-10-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如“夫妻运动快乐器”、“真空性生活补助器”等。广告中称这类产品是治疗性功能障碍,辅助性生活的医疗器械。
这类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上都应当严格禁止。
请各地接本规定后,立即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处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