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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第2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50:57

实施时间:2000-4-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
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
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
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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