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50:05

实施时间: 1994-1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
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 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
税款,应就地入库。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