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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0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49:07

实施时间:1995-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
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
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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