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36:24
实施时间:1996-7-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业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商业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办理。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