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23:30
实施时间:1995-6-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