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20:29
实施时间:1995-3-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广告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