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16:02

实施时间:1994-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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