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14:21

实施时间:1994-12-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