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新闻媒介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11:23
实施时间:1994-5-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闻媒介介绍烟草企业的报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实和审计部门审核,确实未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的,可不作为违禁广告处理。
二、对一些新闻媒介大量进行卷烟报道的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研究解决。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