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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02:52

实施时间:1992-11-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签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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