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01:14
实施时间:1992-9-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的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