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2:58:51
实施时间:1992-8-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牌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