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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1990〕82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1:54:20

实施时间:1990-3-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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